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 案件立案标准(试行)

法律主观:

危险驾驶罪 超员 立案 标准为超员20%。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依据《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据此可知, 超载 20%为一个界点,超过20%属于严重情况。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