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属地管理原则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十分复杂严峻,疫情防控任务艰巨繁重。为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要求,形成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合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经省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的疫情防控工作,坚持“党政牵头、社区动员、群防群控、稳防稳控”,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属地管理作用,对辖区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实行网格化、地毯式、全覆盖排查,做好疫情发现、防控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中央驻川机构、省直各部门、省属高校、省属国有企业、市(州)驻蓉办事机构及中央驻川机构、省直单位驻有关市(州)工作机构等要不分行政隶属关系,主动接受当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带头落实当地各项疫情防控要求,密切配合驻在地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严禁以任何理由不予配合或推诿拖延、敷衍塞责。对工作不力、不配合当地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导致疫情扩散传播、给社会造成危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