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生产活动,适用本办法。乡、镇、村(居)可以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即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依法治理、统一规划、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源头减量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监督,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健全处理体系,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转运以及处置工作的监督和落实。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督促辖区单位、村(居)民和物业服务企业自觉遵守执行本办法规定。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统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导则,明确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规则等生产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县、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宣传、培训、考核和监督,制定和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案,明确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投放模式、收集时间、运输线路等事项,落实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第六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环卫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行的环境监测检查,对有害垃圾的收运和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环境卫生责任人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自觉意识。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标准与规划条件,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的,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的位置、面积和用途。

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地块(域)或既有居民小区内,新建、改(扩)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屋(亭)等设施,无需办理规划、施工及占用绿地等相关手续。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废弃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电池、灯管、废药品、温度计、血压计和废油漆、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三)厨余垃圾,也称为“湿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食材、剩菜剩饭、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等;

(四)其他垃圾,也称为“干垃圾”,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应当将已分类的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定时、定点投放至相应标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专门设置的投放点;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点或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管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