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其中多少条件都是英国人自古就有的权利”
在盎格鲁-撒克逊王朝的早期,英格兰社会还处在农村公社时期,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自由民,他们有自己的耕地,在人身上是自由的。后世的人们称盎格鲁-撒克逊人的自由多即指此。随着不断的战争和征服,很多自由民沦为农奴(维兰,vilani),失去了自由,由上观之,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格兰人并未如人们所说的那样,有着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但与其说是他们的历史和法律否证了人们的美好愿望,不如说是人们的解释倾向重新塑造了那个时代。然而,无可否认的是,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习惯法传统使得英格兰人逐渐形成了遵循先例,从传统中寻求合法性的意识。这种意识在普通法时期得到了加强
,《自由大宪章》中多次提及(第1、2、13、39、41条等)这些自由、权利皆为根据英国旧有的习惯与传统提出,因而以文本的形式宣告了英国人的经验情结。“它(《自由大宪章》所载的权利和自由)在法律上、理论上的推论,是根据某种权利义务的既成事实。……臣民所要求的,只不过是君主尊重他们已经享有的东西,尊重那些确认此种享有的法律与习惯。君主所要做的,只不过是不要篡古逾制,侵夺臣民的既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