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士尼乐园发展的法律环境
?2019年3月5日,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大三学生小王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被告上海国际主题公园有限公司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确认上海迪士尼乐园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的标准条款无效;二是请求上海迪士尼乐园赔偿原告损失46.3元,目前公益诉讼线索已移交,案件仍在审理中。
迪士尼乐园“园内禁止食品”的相关规定,不仅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是帮助餐饮业在场馆实施垄断的手段。迪士尼乐园的食品价格是园区外同类产品价格的几倍或近十倍。即使公园不强迫游客消费,也禁止游客携带任何食物。公园不是半小时的工作。饮水和饮食是基本的生理需要。游客别无选择,只能在公园里买食物。这不是伪装的强迫吗?? 事实上,在许多亲子游乐园内都有关于禁止游客携带食物进入公园的有关规定,但美国和法国的迪斯尼乐园没有禁止进入公园的条款,而中国和日本的迪斯尼乐园禁止携带游客的食物。
拿起法律的武器,对霸王条款说“不”并不容易。有人对迪斯尼“公园内禁止食物”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2018年6月21日,苏州一名律师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类似的“民事诉讼”,但被法院裁定为“不可受理”,基于“原告认定‘开箱检验’、‘园区内无食品’为民事诉讼法的侵权曲解”,原告的起诉没有法律证据,不能依法成立。”目前,当事人已向上海高院申请再审。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消费规则纠纷民事诉讼适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反映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自主经营权和公平合同原则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