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法制的确立
与专横非法、肆意妄为相对立的依法治理、依法办事的思想,早在奴隶制、封建制时期,就有一些思想家提出过,然而开始把依法治理意义上的法制同民主、宪政紧密联系起来的是资产阶级。他们在反对封建制的斗争中,提出了民主、宪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要求制定体现资产阶级意志的宪法和法律,并要求依法治理,以铲除封建专制特权,确认资产阶级的经济、政治等项权利和自由。例如17世纪英国的J.洛克认为:即使拥有国家最高权力的国会,也无权侵犯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而只应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政府论两篇》)。法国的孟德斯鸠从实行君主立宪和分权原理出发,提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们可以有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作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作法律所许可的事”(《论法的精神》)。洛克、孟德斯鸠总是把法制原则与实行君主立宪相联系,而法国的 J.-J.卢梭则是直接把法制同资产阶级民主***和国联系起来。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意的表现,“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就称之为***和国……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和制的”(《社会契约论》)。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 的胜利,资产阶级思想家所提出的治理国家的法制原则,体现在最早的一批资产阶级宪法和宪法性文件中。例如,法国《人权宣言》规定:“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第5条);“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第6条);“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第7条);“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第8条)。资本主义法制的确立,当时具有历史进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