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包括哪些法律部门

公法包括哪些法律部门如下:

公法包括:刑法、反垄断法、行政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法等;

公法就是动用公权力来维护社会稳定秩序。例如行政法,刑法。特点是对程序要求很严格,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

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侵权法等。

一、公法与私法划分学说概述

公法与私法之划分主要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是大陆法系划分法律部门的基础。英美法系起初并无此划分传统。但随着两大法系的日渐靠拢,该学说亦逐渐为英美法系之法学家们接受。

公法与私法之划分始于古罗马,最先由乌尔比安提出。

他认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于是,从法律保护何人利益的角度,世间诸法由此被区分为公法与私法,这一说法便成为大陆法系的传统被传承下来。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以及法学理论的发展,除乌尔比安的分类标准之外也出现了一些其他的说法,比如从法调整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为标准,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以及国家机关各部门之间关系的法为公法,调整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关系的法为私法便是新说之一。

二、控辩交易体现公法私化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体现了两种法在各个方面的种种区别。但是,两者之间的界限并非绝对且清晰的。

自该种划分学说确立后不久,反对者的声音便同时产生并始终与其相伴,因为在某些领域中,所谓的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并不总是十分分明。

而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以及法律事件的逐步复杂化,很多问题如果单纯只用公法或私法的理念与方法进行解决,往往其效果都不够理想,比如资本主义自由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出现的垄断等不良现象单靠私法的自主调节方法明显难以顺利改善。这时,公法与私法便开始步出各自的领地,向对方伸出援助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