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精神是啥意思?

契约精神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而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契约精神不是单方面强加或胁迫的霸王条款,而是各方在自由平等基础上的守信精神。

契约精神本体上存在四个重要内容:契约自由精神、契约平等精神、契约信守精神、契约救济精神。契约自由精神是契约精神的核心内容,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选择缔约者的自由、决定缔约的内容与方式的自由。契约自由主要表现在私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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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精神的形成和弘扬,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目前来说,以下三点尤需强调:

1、国家公权力要带头维护契约。

私人间的合法契约受法律保护,公权力无权干涉契约的履行,无权废止契约的内容。由于公权力在国家治理中的强势地位,公权机关以其强势地位,强行废止合法契约的现象,并不少见,干预公民或企业自由签约的行为,仍然突出。

如果公权力不能将自己完全限定在法律的授权范围之内,不能尊重和维护公民个人,企业组织等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彼此合意且无害他人的契约,那么,契约精神的培育和形成,是不可能的。

2、国家公权力要带头遵守契约。

契约的签订主体并不仅仅局限于公民个人或企业之间。公权力机关往往与社会成员订立契约,作出承诺,成为契约的一方主体。本质来说,公权机关进行社会治理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即是履行与人民所订立的契约。公权力机关必须认真对待相关契约,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努力践行。

如果公权力部门将自己凌驾于自己所参与订立的契约之上,不受契约的约束,随意撕毁或变更协议,那么,不但订约的社会成员的利益会受到影响,尤为严重的是,这样的做法透支权力的公信力,给社会树立恶劣的示范榜样,不可能形成履约***荣、背约可耻的观念。

3、作为契约的维护者仲裁者的司法机关,尤其应该依法公正裁决,给社会以正当的预期和激励。

司法机关的判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体现国家的意志。这必然对于签约的双方都具有震慑力,谁不认真履约,谁就可能受到国家力量的惩罚。这样就形成人们对履约的正当期待和确定性预期。

守约有利,违约受罚,正面的激励必然促使更多的人积极履约践诺。相反,如果裁判不公,履约的不一定受到保护,违约的却能够得到利益,那么,将会形成错误的激励和期待,欺诈、背约等就会横行于世。

百度百科-契约精神

中国新闻网-为树立契约精神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