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委员会的职能
委员会主要参与国际法的起草工作。有些专题是委员会决定的,而有些是由大会提交的。每当委员会完成了一个专题,大会往往召集一个全权代表国际会议,经协商一致通过草案,缔结公约,接着向各国公开签署。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3条的精神和《联合国国际法律委员会章程》第15条规定,国际法委会的主要职能包括:第一,国际法的逐渐发展;第二,国际法的编纂。
《联合国国际法委会章程》对于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和“编纂”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和工作方式但委员会在实践中将其结合了以来。
值得注意的是,除国际法委会外,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法律委员会)以及各特设委员会在国际法的编纂方面也发挥了重大作用。
国际法委员会从事包括跨界损害、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审议。
另外一些专题包括:国家的单方面行动、外交保护、对条约的保留、国际组织的责任、国家间***有自然资源以及国际法的分裂,主要关注在国际法多元化和繁荣发展的情况下碰到的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