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土葬的地区
国家的殡葬制度改革以后,实行火化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边远高山等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允许土葬。对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兹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十个少数民族地区的土葬习俗应予以尊重,他人不得干涉。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化,但在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化的地区,允许土葬。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国家提倡和鼓励以深埋遗体、不留坟头的方式处理遗体。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我国殡葬管理遵循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土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实行火化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实行火化的地区,国家提倡和鼓励以少占或者不占土地的方式来处理骨灰。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工作的总体规划,把殡葬改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禁止土葬遗体或者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运送到允许土葬的地区土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