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条件不允许离婚

法律分析:不允许离婚的六个条件:1、女方在怀孕期间,终止妊娠六个月内以及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准提出离婚;2、夫妻感情尚未破裂;3、与现役军人离婚必须得经过军人同意,否则不得离婚,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4、对精神病人、植物人等人的保护;5、被判决不准离婚和调结和好的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是按照撤诉处理的案件,没有新的理由和情况,六个月内不得再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