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自费药要让我们自理,这合理吗?

交通事故理赔时,保险公司通常会提出医疗费总费用的10-30%的不予报销,该费用由车方和受害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摊,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这让人愤怒,尤其是车主,自己买保险时明明都说了是全报,为什么出险后就说这不赔、那不赔!!

吴律师在四川、重庆范围内长期从事交通事故案件代理,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不能扣除自费药,保险公司应全额承担医疗费。

保险公司主张扣除自费药的理由:有且仅有一个理由,就是保险合同中有一个条款“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名录核定医疗费”,即单方面说成是合同约定超出国家医保范围的不予理赔。

吴律师主张不能扣除自费药的理由:1、该条款并没有明确说明超出国家医疗保险的费用不予理赔。2、该条款系霸王条款,显失公平。3、该条款根据合同法属于无效条款。

在代理的若干案件中,不少法院均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判令保险公司全额承担医疗费。

遇到此问题的当事人,可与本律师律师联系,特别提示,吴律仅仅接受四川和重庆地区的咨询及委托。

吴律师,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内江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经济法》外聘教师,熟悉交通事故各类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