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有和疑罪从无的区别

二者都是刑事裁判的原则,各走一边。

根据中国法院网查询,疑罪从无是一个前提,即错误的放跑一个坏人带来的破坏远比错误的冤枉一个无辜者带来的破坏小。隐含的逻辑是,人是有限的,不能做到绝对无错的判定。

疑罪从有,则是扩大裁判定罪范围和标准,通常用于一些非常时期,需要最大限度的压制某种泛滥失控的行为时所采取的办法。  

疑罪从无是指根据司法机关掌握的已有证据,既不能排除被告人的犯罪嫌疑,又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就是犯罪行为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从法律上推定被告人无罪的司法原则。因此,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疑罪从无原则能够有效地避免冤假错案和刑讯逼供的发生,从而能够切实地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保障公民的名誉、人格尊严等免遭践踏,对人权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因而被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相关法律文件中称为“人权保障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