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养区内不能养殖的政策
农业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禁养区依法禁止的是规模以上养殖场所或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并不是禁止所有养殖行为。规范禁养区划定与管理,杜绝以清理代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简单做法,是实现畜禽养殖产业健康发展与环境保护和谐统一的要求日前,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坚决、迅速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这是对打着环保旗号,利用划定禁养区,挤压和限制包括生猪在内畜禽养殖业发展违规操作开出的一剂猛药。根据《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区域,禁止建设省级政府确定规模养殖标准以上的养殖场。划定禁养区的首要目的在于防范环境风险,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旦规模化养殖场发生污染物泄漏,将导致严重的污染后果,损失会很大。同时,规模化养殖场粪尿产生量大,散发的恶臭气体会影响生产生活环境。因此,规定在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禁止建设规模以上养殖场。此外,为了防止破坏风景名胜区景观、环境和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系统,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风景名胜区建设规模养殖场。需要说明的是,禁养区依法禁止的是规模以上养殖场所或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并不是禁止所有养殖行为。此外,禁养区划定一定要严格限制在法律法规(包括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发的法规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不能随意扩大,更不能以改善环境为由,利用划定禁养区清理养殖业,以清理代替治理。然而,一些地方在执行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中,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理解不到位,把握不准,加之一时找不到可行的环境治理方式,认为养殖就等于污染,要根治养殖污染就必须清理养殖业。打着环保旗号,利用划定禁养区,挤压和限制包括生猪在内畜禽养殖业发展的做法并不少见。比如,一些地方将所有河流湖库周边200米、500米划为禁养区,将铁路公路沿线一定范围划为禁养区,将自然村划为禁养区,还有个别县区打造“无猪县”,以致广大农户对环保政策产生了误解,认为搞环保就是禁止养猪,“环保禁养”“环保清拆”等说法比较普遍。为此,当前必须进一步明确禁养区概念、划定标准、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禁养区的划定和管理,指导和推动地方坚决、迅速取消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禁养规定。规范禁养区的划定与管理,杜绝以清理代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简单做法,是实现畜禽养殖产业健康发展与环境保护和谐统一的要求。应该看到,我国畜禽粪污产生量大,且畜禽养殖规模化程度还不高。以生猪养殖为例,截至2018年底,规模化率仅为49.1%。规模以下养殖户产能占总产能的一半多,户数则是绝大多数,点多面广。近期,伴随一系列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举措落地,生猪补栏复产正当其时。其中,规模以下养殖户占比不低。推行成本低、速度快、易操作的治污模式,加大畜禽粪污治理,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才是真正需要发力的方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基本要求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