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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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解读一

 12月16日,国家邮政局联合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发布了《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新出台的《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有十七项条款,从适用范围、术语释义、企业责任、用户义务、监督管理等多方面对禁寄物品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范性要求,同时将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作为《规定》的附录一同对外发布。

 比照2007年发布的《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新规定的禁止寄递物品从14大类增加到了19大类,新增包括间谍专用器材、非法伪造物品、侵犯知识产权物品和假冒伪劣物品等类别,并且大大扩充了每一类物品的内涵,列有更多的详细物品名单。

 值得商家和快递企业注意的是,禁止寄递物品目录中新增了侵犯知识产权物品和假冒伪劣物品这一大类,侵犯知识产权物品包括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图书、音像制品等,而假冒伪劣物品包括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儿童用品、电子产品、化妆品、纺织品等。

 新规定同时也明确了快递企业和用户的责任追究。

 按照新规定内容,寄递企业违法收寄禁寄物品的,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而针对用户违反规定、交寄违禁品的行为,一旦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一方面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2017年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解读二

 《规定》对2007版禁寄物品指导目录进行了修订,从安全检查、企业责任、用户义务、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规范要求,将指导目录从原有的14项增加到?18+1?项,载明物品从58种增加到188种,并将《危险化学品目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上万种物品均纳入其中,使禁寄物品指导目录更加具有全面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规定》首次明确了禁止寄递物品的概念内涵,将禁寄物品划分为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等三个类别,对禁寄物品涵盖范围作出了较为清晰的界定。

 《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寄递企业主体责任,要求寄递企业在其营业场所广泛宣传告知《规定》内容及相关指导目录;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强化从业人员对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识和处置能力;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对于寄递用户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明确,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规定》提出了禁寄物品管理奖惩措施,重点针对寄递企业的违法收寄禁寄物品行为,明确可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规定,对于及时发现、报告禁寄物品,或者有效避免、减少寄递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邮政管理等部门可依法给予表彰。此外,《规定》还确定了禁止物品指导目录调整原则,规定禁寄物品指导目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国家邮政局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的通告

 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现予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