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司法所是什么编制

乡镇司法所是自收自支编制。

其工作职责是:

1、调解人民纠纷工作: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2、安帮置教刑释人员: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3、负责社区矫正: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

4、管理基层法律: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5、开展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6、开展治理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7、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8、参与社会治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其他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包括:

1、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4、主持调解纠纷;

5、解答法律咨询;

6、代书法律事务文书;

7、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8、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法律服务事项。

乡镇司法所是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司法所建设。2006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西部地区基层派出所、乡镇司法所、人民法庭建设规划》. 2006年9月《中***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大力加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层基础建设。2008年7月国务院批准《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司法部主要职责之一是指导监督司法所建设。近年来,司法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把司法所建设作为事关司法行政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不懈地加强司法所建设,先后下发《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意见》等文件,全面推进司法所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全面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