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犯判刑时受害者需要到场吗

可以的,刑事案件提起诉讼的是检察院,只要检察院在,就能宣判。

这个问题可以分为两种案件:

(一)无争议的,应当通知被害人到庭的案件。

(二)对是否通知被害人到庭有争议的案件。第(一)种案件:无争议的,应当通知被害人到庭的案件。

有两类刑事案件,在这一问题上是没有争议的,法院一定会通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到庭。

1、刑事自诉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一般是自诉人,在案件中属于“控方”地位,法院一定会传唤其到庭,否则庭审无法正常进行。

2、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

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也是“控方”,而法院一般是将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合并审理或者选在同一时间开庭审理,所以,法院一定会传唤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到庭。第(二)种案件:对是否通知被害人到庭有争议的案件。

对于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在这一问题上存在争议。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三款: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开庭日期确定后,法院应当通知的人里不包含“被害人”。

很多人据此认为: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公诉案件中,法院组织开庭没有通知被害人的义务。虽然作为一个苏北小县城里的一个普通的“沛县律师”,但执业10年,也去过全国各地不少地方办理案件,就本人经验来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的很少。

所以,至少从我的自身经验来说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实践中,对于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公诉案件,法院一般不通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