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欠债遭11人凌辱,在警方未能妥当处置的情况下儿子刺死1人被判无期,怎么看待法官的判决?

一次不公的裁判,其恶果远甚于十次犯罪。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则摧毁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培根·《论司法》

近日,山东22岁青年于欢“刺死辱母者”案,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仅网易新闻中一则报道即有近200万跟帖。此案之所以受到民众空前关注原因主要有:(1)11名催债人使用手段极其卑劣,突破了人们的道德底线;(2)警方出警后,对于置身困境的于欢母子几乎坐视不理,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悲剧的发生;(3)法院判处在极度愤怒与绝望中挥刀刺死凌辱母亲者于欢无期徒刑。

可以说,如果前两者综合起来导致了悲剧的发生,那么第三者对本案在互联网中剧烈发酵直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为该案的一审判决不符合人们观念中的公平正义,因而民意如潮水。

基本案情

山东女企业家苏银霞背负135万元年息高达120%的高利贷之后,在前后不到两年时间内,总计支付本息约254万元以后,无力支付余款,11名催债人暴力催债,在债务人企业的接待室前后2天时间内使用卑劣下流手段当着苏银霞之子22岁的于欢的面对苏银霞极尽凌辱之能事。警方赶来以后只是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于欢几近崩溃欲随冲出房间未果,慌乱中摸出一把水果刀刺伤在场的四人,其中一人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这是首发于《南方周末》的报道,这起案件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目前一审完毕,于欢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目前该案在上诉中。

正当防卫VS故意伤害

本案一审判决最大的争议是被告人于欢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追根溯源,我们不妨看一看法律对正当防卫的定义。我国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作出了定义和规定:

防卫目的——为了使国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防卫后果——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无限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本案一审法院的判决书((2016)鲁15刑初33号)显示,法院认为于欢不构成正当防卫的理由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继而持刀伤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许法院认为于欢不构成正当防卫是对的,但对此处论断,我表示无力吐糟。何谓不能正确处理?当时已经有人报警了,可是警察来了又走了,在1:11的情况下,如何正确处理?难道就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母亲再次被凌辱甚至更惨无人道的暴力升级,难道就只能任由自己被长时间的非法拘禁,坐以待毙?

事实上,结合判决书认定的案件事实以及法律对正当防卫的严格限定来看,被告人于欢的挥刀刺人的行为,的确很难认定为正当防卫:

原因(1)——“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于欢的防卫后果导致一人死亡那么其对应的防卫强度应该是和近乎死亡同质的危害行为,而本案中其母亲所受“凌辱”虽然极其恶劣,但毕竟短时间内不会危及生命。这也是刑法赋予公民防卫权的有限性——只可以无限防卫生命,不可以无限防卫尊严。

原因(2)——“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发生”。本案中于欢进行防卫时的情形是,警察简单查看了现场以后即行离去,于欢想要跟随警察冲出接待室大门,但受到催债人阻止,慌乱之中举刀乱刺。此时此刻没有证据表明存在极暴力危害行为发生。而至于警察走后,暴力是否会升级,如果暴力再次升级于欢是否还有机会防卫,法律亦不考虑。

就如同曾经刑法学课上关于正当防卫的讨论:假设茫茫沙漠一望无际,有一19岁弱女子惨遭两名彪形大汉轮奸,事后彪形大汉昏昏睡去。弱女子夺路而逃,没走几步担心这两个人很快醒来以后再度侵犯自己,因此原路返回搬起石头将二人砸死。根据现行的刑法规定而言,对未来可能受到的侵害进行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该女子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

2.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于欢的行为很难构成正当防卫,那么其是否构成防卫过当呢。我认为可以构成。在过当防卫中其防卫的不法行为不再要求与死亡同质,而是一般不法侵害。因为于欢母子当时已经被非法拘禁长达两天,而且其母亲遭受极端侮辱,11个催债人的催债行为明显涉嫌非法拘禁罪以及猥亵妇女罪。

因此当警察离去的时候,于欢也想冲出“拘禁”他长达两天之久的“牢门”,这是他的权利,这种权利应该得到保障,然而警察却没有保障他的人身自由权。既然“公力救济”无望,那么他选择“私力救济”无可厚非,只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导致了“一死三伤”。从而构成了防卫“人身自由”权利过当,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即使也不构成防卫过当,那么有必要判处无期徒刑吗

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被告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且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判处无期徒刑。

来看看我国刑法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幅度: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即使法官不考虑当时于欢面临的处境,所受的屈辱,即使法院认为他的尊严不值得法律去保护、去捍卫,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完全可以判决十年以上(包括十年)有期徒刑。如果当初一审法院当真如此判决,可能也不至于引发现在的滔天舆论。

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刑法理论之一,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在特定的场合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或者可以减轻刑法上的责任。

在那样的场合,在母亲面临11名催债人极端的侮辱和拘禁而救助无门的情形下,作为法官,请你告诉我,你期待他怎样“正确处理冲突”,如果换作是你,你会怎么选择?的确,法不容情,但人应有情。法官断案,应该遵守法律,也应该遵循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