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华秋实 贵在机制——关于健全完善地质工作运行机制的几点建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后,广大地质工作者为之欢欣鼓舞:地质工作的春天到了!春天是播种的季节,春华秋实,关键在落实。
当前,落实《决定》精神,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是健全完善地质工作的运行机制。制定健全完善地质工作运行机制的有关政策措施,要研究解决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才能使出台的政策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建议对目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办法,制定政策、法规,健全完善地质工作运行机制。
一、对地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问题
按照《决定》精神,国务院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地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研究制定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同做好地质工作。但目前的现状是还有多头管理的现象,还存在政出多门的问题。地质工作周期较长,风险较大,专业性很强。对地质工作的管理,既要尊重地质规律,又要尊重经济规律,实行统一管理尤为重要。
二、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的界定问题
实行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是地质工作运行机制改革的重大进展。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主要是矿产资源调查)界限不清,难以操作,加之旧体制的惯性和利益驱动,运行处于无序状态,造成新的混乱。《决定》规定,公益性地质工作对能源和其他重要矿产资源进行远景调查和潜力评价,商业性地质工作进行能源、非能源重要矿产资源勘查。需要对这种原则表述按地质工作程度进行技术规范的具体界定,并在实践中严格执行,才能真正做到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
三、政府和企业合理分工问题
《决定》明确,加强地质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政府和企业的合理分工。政府主要是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通过政策、法规的调控,实行间接管理。对于公益性地质工作主要是健全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完善预算管理,实行政事分开;对于商业性地质工作,主要通过健全法制,规范市场,理顺税费,培育市场主体,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目前的状况是政府管了一些不该管的事,一些应该由政府管的事却没有管好。一个时期造成矿业秩序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的地方政府直接管地质项目,经营商业性地质工作,更有甚者把经营矿权收入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重要来源。政府不应直接管地质项目,要坚决从商业性地质工作中退出。加强地质工作,政府职能要转变。
四、加强矿业权管理问题
首先遇到的问题是“矿业权”的法律认定。我国《矿产资源法》只有“探矿权”、“采矿权”的条款,而没有“矿业权”的条文,只在行政文件、学术报告中有“矿业权”的表述,造成一些认识上的混乱。需要尽快修改《矿产资源法》,从理论上讲清楚,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
当前在矿业权管理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过分重视一级(出让)市场,而忽视对二级(转让)市场的培育和规范;有的地方政府管理错位,直接经营矿业权,政资不分,而真正“所有者虚位”;对国家投资灭失的探矿权进行招拍挂,有些地方不做分类处理,不遵循地质工作规律,不以资源合理利用为准则,只以价款作为唯一标准;有些地方和部门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探矿权,沿用对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处置办法,造成新的混乱。按照《决定》精神,对于一级市场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增强中央政府对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调控能力。当前重点要加强对二级(转让)市场管理,健全法规,规范市场,建立中介,加强行业管理,形成行业自律和诚信的环境,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
(原载《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专家建议》200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