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教育法律论述

答案:英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最早的雏形是17、18世纪教会的慈善教育。学校的类型主要是慈善学校,诸如“免费学校”、“贫儿学校”、“星期日学校”等。学校的教育质量低下。教学内容极为简单,重宗教、阅读而轻计算;教师由手工业者、教堂人员、伤残军人、老年人充任,地位很低。学校的教育对象主要是贫民儿童,富人则聘用家庭教师对子女进行启蒙教育和中学预备教育。

19世纪义务教育的长足发展。导生制的出现满足了当时初等教育发展对师资的需求,扩大了教育对象。1833年英国颁布并实施《工厂法》,规定9~13岁的童工在工作时间内需接受两个小时的义务教育,工厂主雇用童工必须持有年龄证明和教师的入学证明。1870年英国国会通过了《初等教育法》,又称《福斯特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教育享有补助权与监督权;设立学校委员会管理地方教育;对5~12岁儿童实施强迫的初等教育。《初等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英国初等国民教育制度正式形成。

20世纪初义务教育的基本确立。自1870年以来,英国初等教育发展较快,但尚未实现免费,初等教育与中等教育不相衔接。1918年,英国国会通过了教育大臣费舍提出的初等教育法案,又称《费舍教育法》。该法规定:①加强地方当局发展教育的权力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约地方当局的权限。②地方当局为2~5岁的儿童开设幼儿学校;规定5~14岁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一律实行免费。③地方教育当局应建立和维持继续教育学校。

义务教育的进一步完善。1926~1933年间的《哈多报告》将义务教育的年限延长到15岁。《1944年教育法》规定有地方教育当局对本地结束了义务教育但未能升学的青年实施免费的继续教育,一直到18岁。《1988年教育改革法》规定实施全国统一课程。在义务教育阶段开设三类课程:核心课程、基础课程和附加课程。核心课程和基础课程合称为“国家课程”,是中小学的必修课程。核心课程包括英语、数学和科学。在整个义务教育阶段举行四次全国性考试,分别在7、11、14、16岁时举行。19世纪的英国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