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刑法第三百条规定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的如何定罪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条规定,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的,可以认定为再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邪教组织被依法取缔后,其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又以同样或者类似方式聚众犯罪的,应当以组织、领导邪教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可以认定为再犯罪行为。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在取缔决定生效之日起3年内,其关键成员因同样或类似方式聚众犯罪的,也应当以组织、领导邪教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于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再犯罪行为,并处相应的刑罚。具体的判决应根据情节轻重来进行判断,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邪教组织是指哪些组织?邪教组织一般指一些背离正常宗教或思想的组织,在宣扬某种信仰或文化、提供精神需求满足等方面,以虚假、迷信、欺骗等手段诱骗、欺压、胁迫他人,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格尊严、财产权益甚至生命健康的一种非法宗教组织。

邪教组织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公***安全,需要加强打击和管理。如果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如实恢复,就构成了再犯罪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准则进行严惩。同时,也需要加强对邪教组织的宣传和教育,让人们树立正确的信仰观和价值观,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