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简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专有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同一智力成果之上不能有两项以上完全相同的知识产权并存。

另一方面,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地域性。

一项知识产权只在其产生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领域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没有必须给予保护的义务。时间性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出知识产权保护期后。

该知识产权消灭,有关智力成果进人公有领域,人们可以自由使用。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而智力成果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这是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重大区别。

词源由来

知识产权表面上可被理解为“对知识的财产权”,其前提是知识具备成为法律上的财产的条件。然而,知识的本质是一种信息,具备无体性与自由流动性。作为信息的知识一旦被传播,提供这一信息的人就无法对信息进行排他性的控制。

那么由这一信息所表达的智力成果就不可能成为法律意义上信息创造者的财产。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通过赋予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以排他性使用权和转让权的方式,创造出了一种前所未有的财产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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