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咨询、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的招标。

本办法所称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第三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制定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制度,依法调查处理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市交通、水利、电力、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需要的场所和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入本市依法建立的公***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国家和省对交易平台适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建设工程的招标公告、招标答疑、评标报告、定标报告、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当在市交易平台公开发布。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第八条 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不适宜招标的;

(二)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主要技术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未发生变更且在停建或者缓建期间履行了项目管理责任的;

(四)建设单位及其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下属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除外;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并且原中标人仍然具有承包能力的;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过两次招标失败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适用前款所列情形不进行招标的,应当报经发改部门核准。涉及具体认定事项的,发改部门可以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应当提供意见。

相关法律法规对核准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第八条规定弄虚作假的,视为规避招标。第十条 招标人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建设工程招标的相关事项。

招标人不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暗示招标人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依法自行决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二)编制招标文件及发布招标公告、确定最高投标限价以及工程量清单;

(三)组建招标监督小组、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

(四)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退还或者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

(七)处理招标投标相关的争议;

(八)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人依法自行决定的事项及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