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为人类生存、生活和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创造优良生态环境为目的的森林.具体包括: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红树林、农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内的森林和风景观赏林、休憩林、国防林、母树林、科研林、工业环保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

3.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生态公益林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森林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的采伐利用、培育种植、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