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烟花爆竹禁放规定2023
郴州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听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危害,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管总局令第6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 号)的规定,结合郴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郴州市城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市民,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郴州市城区烟花爆竹批发点、零售点应当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方便市民、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立,并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四条郴州市城区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城区重点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其他为限制燃放区域。 郴州市城区的重点区域是指包括市环保局北湖分局、郴州市综合职业中专、市审计局沿江路家属区、市环保局、马头岭中学周边区域在内的城区范围(详见郴州市城区重点区域限燃禁燃范围表)。 第五条郴州市城区的重点区域禁止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燃时间段和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期间实行有限燃放法律法规规定的烟花爆竹品种,重大庆典活动实行许可燃放和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郴州市城区重点区域范围内的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禁储、禁运、禁售、限燃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烟花爆竹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指导推动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负责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济单位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监督和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工作;监督管理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全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 市工商部门负责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依法核准登记,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查处取缔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中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厂名、厂址,“三无”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配合质监、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检查取缔销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和无证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烟花爆竹等质量违法行为。 市城管和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市民政部门负责依法对殡仪服务活动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宣传教育和监管。 郴州市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协助安监、公安、城管和行政执法等部门做好城区重点区域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郴州市城区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市民,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二、禁产、禁储、禁运监督管理
第八条郴州市城区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含储存)、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治安安全、消防规定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在重点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含储存)和运输。三、禁售监督管理
第九条在郴州市城区重点区域内,不得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组织监督实施,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发现报告。 第十条 北湖区、苏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发证期限和经营范围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经营烟花爆竹产品或严格控制烟花爆竹零售量)。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企业禁止经营(含储存) 下列品种的烟花爆竹: (一)摔炮、拉炮、砸炮,旋转、钻天和多响(含双响)的升空爆竹; (二)手持吐珠类烟花、旋转升空类烟花、玩具枪型烟花、带爆响的地面烟花以及各种规格的礼花弹; (三)与地面夹角小于90度或者升空二次爆响的组合烟花; (四)长度超过50毫米,直径超过8毫米的爆竹; (五)掺用氯酸钾、单发装药量超过0.2克的爆竹; (六)掺用氯酸钾的烟花;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四、禁燃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郴州市城区重点区域禁止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可以燃放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之外的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个人不得燃放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在建筑物上悬挂、垂吊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五)不得存放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 (六)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品种仅限于鞭炮、双响爆竹和内管径46毫米以下的组合烟花。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陪同看护。 第十五条郴州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除春节期间和经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四日至次年正月初五日和正月十五日每日7时至22时,除夕当晚可以延长至次日2时。 郴州市城区以外地区,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公***安全和公***利益的需要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第十六条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需事先经公安机关审核;公安机关对符合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的,核发许可证。主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庆祝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的,由公安机关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在郴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办婚丧嫁娶事务应当移风易俗,使用电子炮等烟花爆竹替代品,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八条在郴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对在本酒店、宾馆举办婚礼的公民提前告之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对在其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中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可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城管和行政执法部门、工商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城管和行政执法部门、工商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带头停止燃放烟花爆竹,拒不遵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婚丧嫁娶事务中遵守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2199110(市安监局)、12319(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 第二十五条附表:郴州市城区重点区域限燃禁燃范围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