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其发生,人力不可避免地要面临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和战争的客观条件。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违约的违约方是没有过错的,因此通常是免责的,但是法律规定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方也应当承担无过错违约的责任。

法律分析

从原则上来讲,只要不是送货者主方责任造成的原因,都不应该承担的任何责任,所谓的不可抗力,是指战争,地震及自然灾害和政府政策性拆迁等等,如是以上行为造成的,承租者更不应该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了损失,一方要求赔偿,是不可以的,因为不可抗力是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不可抗力的情形有: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不可抗力的认定:1、不可预见性;2、不可避免性;3、不可克服性;4、履行期间性。构成一项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如果合同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了损失,是可以免除责任的,但是如果是人为原因导致迟延履行,再遭遇不可抗力,就不可以免除责任。若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了一方民事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不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