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廉政素质是我国当前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任务

道德素养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职业活动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普遍、最基本的活动。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就是为了调节和约束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而制定和形成的行为规范,广泛渗透于职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仅对各行各业的从业者具有约束引导作用,同时也是保障社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

一、职业与道德和法律

职业的通俗表述就是人们所从事的工作。社会分工造成了职业的划分,职业也因此具有了特定的业务要求和职责规定。一定的职业是从业者获取生活来源、扩大社会关系和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

每一种职业都要形成相应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包括职业内部从业人员之间的联系,不同职业从业人员之间的联系以及职业人员与广大社会服务对象之间的联系。正是在这些关系中,人们对从事不同职业活动的人提出了相应的要求;长期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的人也通过职业训练而逐渐养成了特定的职业心理、职业习惯、职业责任心、职业荣誉感等。可见,有职业就有相应的职业要求,职业要求是保证职业活动有序进行的必要条件,这些职业要求既有属于道德层面的内容,也有属于法律层面的内容,职业与道德和法律是密不可分的。

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职业中的法律,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履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本职业范围内的法律规范。

职业活动中的道德与法律有许多***同的特征。其一,鲜明的职业性,即它们所表达的都是具体职业的基本要求,并通过这些要求体现出了特定职业的职责或价值。其二,明确的规范性,即职业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对从业者所提出的规范与要求都十分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其三,调节的有限性,即特定职业的道德和法律一般只是约束从事本职业活动的人员。

职业领域中的道德与法律也有区别。除了具体内涵、调控手段和机制上的差别外,职业道德体现了从事一定职业活动的人们的自律意识,职业中的法律更多体现的是社会对一定职业活动的他律要求。职业的发展、分化是一个历史过程,职业活动中的道德和法律也有一个发展过程。职业的发展、分化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职业领域越来越广,相应的职业道德和法律也必然会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同一职业活动的内涵、职责也会发生变化,从而使得同一职业领域的道德和法律的内容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

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职业道德具有时代性和历史继承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产生的一些调控职业活动的、带有道德蕴涵的行规,可以被看成是最早的职业道德的表现形式。这些行规反映出了当时职业的属性、功能以及从业者的价值认同和心理需要,一些行规也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被后来的职业道德继承下来。资本主义时代,是职业和职业道德都得到迅速发展的时期。机器大工业带来了社会分工的大发展,促成了职业的大分化,职业从宗法关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具有了专门化的特征。职业的发展推动了职业道德的进步,职业道德的种类迅速增加并且在内容上逐渐定型,职业道德的调控作用也得到了强化,成为职业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甚至上升到了制度和法律约束的层面。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职业道德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职业道德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职业活动的性质和意义发生了根本变化。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职业成为体现人际平等、人格尊严和人的价值的重要舞台;职业的分工尽管也还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但由于各种职业利益同社会的整体利益从根本上说具有一致性,因而从业者之间以及从业者与服务对象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利益矛盾,职业和岗位的不同,只是分工的差别,而不是地位高低贵贱的差别。

社会主义的职业道德继承了传统职业道德的优秀成分,体现了社会主义职业的基本特征,具有崭新的内涵,其基本要求是:

(一)爱岗敬业

爱岗敬业,反映的是从业人员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敬重自己所从事的职业的道德操守。表现为从业人员勤奋努力,精益求精,尽职尽责的职业行为。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对自己工作岗位的“爱”,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的“敬”,既是社会的需要,也是从业者应该自觉遵守的道德要求。职业不仅是个人谋生的手段,也是从业者完成自身社会化的重要条件,是个人实现自我、完善自我不可或缺的舞台。个人的发展和完善不是空洞的说教,而是现实的行动,没有行动,一切都会流于空谈。因此,爱岗敬业所表达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就应当是:干一行爱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益求精,尽职尽责,“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这是社会对每个从业者的要求,更应当是每个从业者对自己的自觉约束。

(二)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不仅是做人的准则,也是对从业者的道德要求,即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应该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信守承诺,讲求信誉。

诚实守信是人类千百年传承下来的优秀的道德文化遗产,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应该坚持诚实守信并使之发扬光大。诚实守信不仅是从业者步入职业殿堂的“通行证”,体现着从业者的道德操守和人格力量,也是具体行业立足的基础。缺失了诚信就会失去人们的信任,失去社会的支持,失去发展壮大的机遇。诚实守信作为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完善,职业领域出现了一些不健康的现象,突出的表现之一,就是一些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的缺失,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扰乱了市场秩序,也败坏了一些企业的名声。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职业领域的诚信道德建设,非常必要,十分及时。

(三)办事公道

办事公道,就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做到公平、公正、公道,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以权害公,不以私害民,不假公济私。这也是社会主义职业特征的体现。

在阶级对立和等级森严的社会中,职业有明显的高低贵贱之分,职业活动也必然由于服务对象的不同而体现出差异性,即所谓的富贵可重,贫贱可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职业的差别不再是地位高低贵贱的象征,而只是所从事的工作不同,不仅从业者之间而且从业者与服务对象之间都是平等的社会公民。同时,职业的划分也不是为特殊的利益集团和个人创造谋取私利的机会,而是为了公平地满足人们的需要。所以,以公道之心办事就必然成为职业活动所必须遵守的道德要求。办事公道,就要做事讲原则,无论对人对己都要坚持实事求是,出于公心,不挟私欲,按照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法律要求和行为准则来处事待人。

(四)服务群众

服务群众,就是在职业活动中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为群众着想,为群众办事,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职业场所是体现这一核心要求的重要领域,职业活动使得为人民服务获得了具体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要求也在职业活动中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职业活动的属性、目的不是任意确定的,而是要基于群众的需要;职业活动的价值评判标准掌握在服务对象手中,因此,服务群众必然成为职业活动的内在需要。在职业活动中提倡服务群众,并不是一个高不可攀的道德标准,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每个公民无论从事什么工作、能力如何,都能够在本职岗位上,通过不同的形式为人民服务。每一个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都自觉遵循服务群众的要求,整个社会就会形成一种人人都是服务者,人人都是服务对象的良好秩序与和谐状态。

(五)奉献社会

奉献社会,就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树立起奉献社会的职业理想,并通过兢兢业业的工作,自觉为社会和他人做贡献,尽到力所能及的责任。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中最高层次的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高目标指向。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都要体现奉献社会的精神。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提高廉政素质是我国当前职业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廉政建设离不开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特别是广大党员干部的从政道德教育,这对于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和人们的道德素质、营造良好的廉政氛围和风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就需要把廉政教育作为岗前和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把廉政要求融入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的争优创先、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等活动当中,促进广大从业人员尤其是党政干部提高自身素质,做到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廉洁从业,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树立起各具特色的行业新风。

在职业活动中,不同的价值追求所体现的人生境界是不同的,所产生的价值和意义也是不同的。青年马克思在谈到选择职业的理想和价值时曾经写道:“如果我们选择了最能为人类福利而劳动的职业,那么,重担就不能把我们压倒,因为这是为大家而献身;那时我们所感到的就不是可怜的、有限的、自私的乐趣,我们的幸福将属于千百万人,我们的事业将默默地、但是永恒发挥作用地存在下去,而面对我们的骨灰,高尚的人们将洒下热泪。”马克思对职业的价值追求,归根到底是以奉献社会为最高目标的。这种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人生境界,值得当代大学生选择职业时学习和追求。

大学生学习职业道德知识,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对于今后从事职业活动具有重大意义。要从现在起步,在学习和生活中学会与他人合作,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力戒自私散漫,发扬团结协作的精神;敢于坚持真理,大胆探索,力戒消极保守,发扬开拓进取的精神;提倡艰苦朴素、勇挑重担,力戒贪图享乐,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养成执着认真、刻苦细研的学习习惯,力戒浮躁不专的作风,发扬精益求精的精神。同时,大学生还应该自觉培养廉洁自律意识,提升人格境界,为今后在职业生活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依法办事、廉洁奉公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一)了解职业生活中的主要法律

了解职业生活中的主要法律,对于大学生求职、就业,正确处理有关的法律关系,做到知法、守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职业生活相关的法律很多。从适用对象来说,既有适用于所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法》,又有适用于公务员的《公务员法》,还有适用于某一特定职业的《教师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等。此外,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安全生产法》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职工权利义务的规定。从相关法律的层次来说,既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又有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还有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从内容上说,这些法律,既有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又有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职业行为的规定,还有对用人单位招工、录用程序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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