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送养的孩子如何办理户口

具体方法分两种情况:

一、符合收养条件上户到个人户口本上的:

符合送养和收养条件的,依据民法典要求通过民政局申请,补办送养和收养申请手续,审核批准后带上收养证给孩子上户口。

这里的条件是:双方都具备送养和收养的要求,适用于民间双方私自送养和收养,生父母和养父母都可以配合。具备收养登记证后,孩子法定监护人也随之变更了,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抚养。

二、不符合收养条件上户到集体户口本上的:

针对弃婴和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单方收养,这样的情况是不符合送养和收养的双方意愿的,只能根据无户口人员上户口相关法规政策,把孩子户口登记上户到居委或者街道集体户,有个别地方也把户口登记上户到福利院。

这里的适用条件是:联系不上亲生父母,只有收养单方意愿,孩子还是可以申请收养人继续抚养,但监护人就很大可能是街道办或者福利院了。

办理收养手续所需要的材料:

1、收养人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有关事项);收养人申请书,内容必须包括收养人年龄、何时结婚、何原因无子女、婴儿性别、出生时间、收养人身体状况如何;家庭经济状况如何;有无抚养教育小孩能力;收养目的;收养后视亲生儿女对待,不虐待、不遗弃,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等保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

4、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人、被收养人准备小1寸彩色单照1张,小一寸合影彩照1张,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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