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乡财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乡财政管理,完善乡人民政府职能,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有条件的乡(含乡级镇)都应建立乡财政。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人民政府职能范围内的各项财政收支划归乡财政管理。

民族自治地方是否建立乡财政,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全省乡财政管理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乡财政由乡人民政府领导。乡财政所管理。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乡财政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乡财政必须贯彻执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规定处理好上级与下级和国家与集体、群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做到开源节流,收支平衡,增加对农业和教育的投入,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第五条 乡财政所,基层税务所应当密切配合,***同完成财政税收任务。第二章 乡财政所的任务和人员第六条 凡建立乡财政的乡人民政府应设乡财政所。未设立乡财政的乡人民政府应设财政助理员。第七条 乡财政所的任务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财政税收法规和各项制度,加强财政监督,严肃财经纪律;

(二)负责国家预算内、预算外收入和支出的管理,负责乡人民政府按国家政策规定的自筹资金的筹集、分配,办理税务部门委托代征的农村有关税收;

(三)协助和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和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严格执行国家预算、决算制度,按期编制预算、决算;

(五)积极完成乡人民政府按国家政策规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乡财政所(不含农税员)一般配备二到三人(在一个县的范围内,平均每乡不超过二点五人),列入编制。其中:按规定配备行政编制一至二人(在一个县的范围内,平均每乡不超过一点五人);其余由县编委、财政局根据各乡工作需要,配备事业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乡财政所根据业务范围、人员状况,设所长(或副所长)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乡财政所人员的招收、任免和调动,应征得上级财政部门同意。第三章 收支范围第十条 乡财政收支范围由国家预算内、国家预算外和自筹资金三部分组成。第十一条 预算内收入包括:乡所属的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集贸市场和其它划归乡管理的工商税收,以及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其他收入。

预算内支出包括:乡所属的行政管理费和文教卫生、农林水事业费,以及其它划归乡管理的经常性支出。第十二条 预算外收入包括:农业税附加、公用事业附加、公房租金收入和其它预算外收入。

预算外支出包括:农村广播网补助、公房维修、小集镇建设、中小学房屋修缮补助、村干部补助、乡村道路桥梁补助和其它预算外支出。第十三条 乡自筹资金收入和支出主要是指:乡人民政府按国家政策规定筹集的收入和相应安排的支出。第四章 管理体制第十四条 乡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五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以下管理体制形式:

(一)定收定支,收支挂钩,超收分成或增收分成,节余留用;

(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

(三)划分收支,收支包干,定额上解或定额补助;

(四)定收定支,上缴递增包干;

(五)其它。第十六条 各地确定的管理体制形式,应一定几年不变。国家对地方财政体制有重大调整时除外。第五章 收支管理第十七条 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工商税收实行财政、税务双重考核,按征收管理规定征收入库;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契税和其它收入由乡财政所直接征收入库。

乡财政所应将财政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并协助国库及时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缴、划分、报解和库款的支拨。不得把预算内收入转到预算外;严禁超越权限,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税率,随意减免税;严禁截留、挤占应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

对乡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经费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办法,严格执行各项定额和开支标准。第十八条 乡财算外收入严格按政策规定征收。未经批准,不得扩大征收项目、范围,不得提高附加、留成比例。

乡财政预算外资金按国家规定用途安排使用。乡(镇)部门、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

乡财政应加强财政周转金的投放、使用和回收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