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远比一般房产买卖复杂 产权式商铺存在几种法律关系

产权式商铺运作模式一般涉及开发商、小业主(投资者)、实际经营商、管理公司、担保方、银行等多方当事人,法律关系远比一般房产买卖复杂。那么,产权式商铺存在几种法律关系?

(一)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投资者就购买商铺与开发商签订《商铺买卖合同》后,双方即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开发商的主要义务是如约交付商铺,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投资者向开发商支付商铺价款后取得商铺产权。与一般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相比,该法律关系有其特殊性:第一,一般房屋买卖追求的是房产价值,而产权式商铺交易则追求投资、经营收益,因此产权商铺的实际价值受市场波动和时间影响较大;第二,投资者购买商铺后须将商铺租赁给开发商或开发商指定的第三方,因此在产权式商铺模式中,投资者住获得商铺的有限所有权;第三,产权式商铺具有房产证券化的特征。(二)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投资者购得商铺后,不是用于自己经营,而是将商铺租于开发商或第三方经营,因此投资者和开发商或实际经营第三方之间就发生了租赁法律关系。业主的主要义务是交付商铺,主要权利是收取约定的租金。由于产权式商铺经营模式的特殊性,投资者购买带租约的商铺或委托出租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表现在:第一,我国商业用房的权利期限为40年或者更长,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0年,目前产权式商铺租期普遍是10至20年,租赁期满后,如何处理商铺或继续保证投资回报率必将引发纠纷;第二,因开发商在销售带租约的产权式商铺前,已经对经营模式、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合同解除的相关条款作出约定,故投资者须接受开发商的游戏规则,当发生争议时,很难通过解除租赁合同来收回商铺。(三)委托经营法律关系  在产权商铺商业模式中,投资者和地产商均不自己直接经营商铺,而是委托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双方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如此,在开发商或投资者与实际经营的第三方间建立委托经营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在一定年限内对物业整体进行经营管理,受托方在委托年限内占有使用物业并完成约定的经营指标,收取经营费用。  在此种模式下,投资者的收益源自经营收益,开发商或管理公司并不直接承担经营风险。这种委托经营法律关系与一般的委托合同存在区别:第一,为确保实际经营方经营期的稳定性、长期性,投资者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往往约定投资者不得单方提前解除合同。而我国《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者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第二,产权式商铺的小业主并不直接向开发商或管理公司支付委托经营费用。  而我国《合同法》则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第三,产权式商铺的业主,不得干预商铺的经营、管理,受托人甚至不必亲自处理受托事务。而《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第四,典型意义上的委托合同最大的特征是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而产权式商铺的委托统一经营管理合同却往往约定,无论受托人是否取得收益或收益多少,均应向委托人支付约定的投资回报收益。(四)担保法律关系  开发商为吸引投资者,除承诺高回报率外,还通常以自己的资产为小业主的投资收益提供各种担保措施或者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有些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提出“无忧投资”概念,承诺为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提供多种形式的担保,如资产担保、公司信誉担保、经营收益担保、金融机构担保等。严格说来,房地产开发商的这种固定回报承诺并不属于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担保。  目前市场上关于产权商铺投资的担保措施大多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比如由于其担保的标的额本身并不确定,因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无法确定。另外有的开发商以关联公司的“营业收入”为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提供担保,但关联公司的“营业收入”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对投资回报的提供担保的承诺通常并不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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