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能够体现中西法律差异的判决案例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可以说是具体罪名和量刑幅度的差异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新加坡1988年《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直接规定为“贪污罪”:一个人所拥有的财产在本法公布实施之前后已经占有而该人又不能向法院作出合理满意解释时,其财产应视为贪污所得;台湾1993年《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直接规定,对那些无正当理由拒绝当即财产的公职人员,以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财产犯罪处罚。

对于类似情况,美国规定处5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新加坡规定刑期不超过10年;印度规定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文莱则规定处7年监禁。

2.袭警罪:这应该是具体行为构成什么犯罪的不同。

世界各国对袭警行为的定罪方式,大致有以下两种模式:

第一种独立罪名模式,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例如,美国的联邦刑法及其各州刑法均将袭警行为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并设置了相应独立的法定刑。《英国警察法》中,集中规定了五种侵害警察权的犯罪,即殴打警察罪、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罪、冒充警察罪、非法持有警察衣物罪和挑唆不忠罪,并明确了相应的刑罚处罚。

第二种是非独立罪名模式。主要由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具体又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法、德、意等国采用的一个罪名,多种量刑幅度模式,即将袭警行为归类为妨害公务罪中,但对该罪设置多个量刑幅度。例如,在法国,情节严重的妨害公务行为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二是日本等国所采用按照情节轻重将袭警行为分类到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情节轻微的袭警行为依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较轻;情节严重,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袭警行为,则作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最高可判处死刑。

我国的做法与日本大体类似,但是把这种性质完全相同的袭警行为分别以妨害公务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处理的模式,不利于准确揭示袭击行为的危害实质。

3。宪法上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也有所不同:这属于立法模式上的差异。

如关于基本人权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也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来规定人权的内容。但是美国宪法中,并没有直接以规范的刑事确认基本人权原则,而只是通过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来体现这一原则。

在权力制约原则上,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以及各级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人民监督等这样一个监督的原则体系;而美国宪法前3条则分别规定议会、总统、联邦法院的产生办法和各自职能,明确这样一个三权分立的体系。

暂时能想到这些,具体的内容也是在网上找的。希望能帮到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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