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例

法律分析:年7月,xx市xx区xx村委会主任袁某在召开村民代表会后,决定将该村土名为“二排”的8.995亩耕地作为建设农贸市场用地,并向万江国土所提出用地申请。经万江国土所和市国土局派员实地勘查后认为是耕地,不批准用地。袁某对此置之不理,以村委会名义与某市政工程公司签定工程施工合同,并进行填土。后被xx市国土局发现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依法向xx村委会发出《停工通知书》,袁某对此仍置之不理,拒不签收《停工通知书》,继续强行施工,在该块耕地上打水泥桩,造成该块耕地被毁坏,无法复耕的严重后果。年7月,被告人袁某在没有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的情况下,以村委名义与唐某签定合同,将xx村地名“眠床涡”地块(面积16.30亩)出租给唐某用于建外来工集体宿舍使用。至案发时,唐某已在该耕地上建起砖瓦结构的出租屋约120间,造成4亩多耕地被毁坏、无法复耕的后果。上述两宗违法用地破坏耕地面积近13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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