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卫生法内容上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1.行政主导。a.从卫生法所属法律部门来讲,卫生法应当以行政基本法律为其指导和基础;
b.从卫生法的实施来讲,卫生法的实施不可能,也无法离开行政权。行政权是它的手段和保障。所以是行政法律规范为主体的法律规范,行政执法是其实施的主要手段。目前社会各界对医患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看法我认为存在一定的误区:一方面,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只有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意思表达上的平等,才能充分体现民法的本质,而在医患关系中,双方在意思表达上并不平等,达到一致更成为不可能,所以说医患并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对它的定位,还有待于法学界的再认识。另一方面,我们不能医患关系目前在法律救济上采用民事诉讼就简单地认为它属于民事法律关系。2.医学经验性,卫生法是医学科学发展在一定阶段是经验总结,它对医学的调整离不开医学科学目前的经验性阶段; 3.一定强制性,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执行性,它的执行同它法律规范一样离不开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人类性a.必须符合”人的类本质”; b.必须尊重医学作为人类***有财富的***有性特点; c.必须符合目前卫生法学趋同性的特点。一方面,卫生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人民健康和社会向前发展的理论前提,应当以维护 人类***同的尊严和人格特点,为人类***有“本质”提供保护。这就是医学科学活动、疾病预防活动以及具有人类性的卫生管理活动在人类的“类***性”上讲,具有同一性另一方面,从医学科学及其的发展角度讲,医学科学是没有国界的科学,是人类***有的财富,任何国家的卫生学的发展都离不开与国际社会的交流和合作,同样任何一个国家的卫生法学的发展也离不开社会的交流和合作。所以说卫生法应当尊重和体现人类所特有的类本质,具有人类性,任何国家在人类健康发展方面和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方面具有***同的目标和任务,国际社会在卫生法规范方面的趋同性也充分地表现出其的人类性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