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急救医疗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急救医疗管理,规范急救医疗活动,完善急救医疗体系,提升急救医疗服务能力,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急救医疗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症患者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伤病员进行的院前急救医疗、院内急救医疗和社会急救活动。

本条例所称院前急救医疗,是指由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院内急救医疗,是指设置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院内急救医疗机构)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紧急救治和监护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社会急救,是指由非急救医疗人员现场实施的救护患者的活动。第四条 急救医疗是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和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和运行经费补偿保障机制,建立与人民群众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急救医疗保障体系。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急救医疗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急救医疗活动。

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急救医疗工作。

发改、财政、医疗保障、资源规划、住建、公安、消防救援、工信、交通、民政、市场监管、教育、人社、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急救医疗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各类急救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宣传。市红十字会和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急救知识普及培训工作。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急救知识和急救技能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提高教师、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公***场所、旅游景点管理单位应当开展公益宣传,普及急救知识和技能,宣传救死扶伤精神。第七条 政府采取扶持、委托、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促进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医疗事业。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和参与急救医疗事业。

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医疗服务的,应当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第八条 公众应当尊重和配合急救医疗机构开展的急救医疗活动,合理、规范、有序使用急救医疗资源,自觉维护急救医疗秩序。第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在急救医疗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急救医疗体系第十条 本市急救医疗体系包括:

(一)急救中心;

(二)急救网络医院;

(三)急救站(点);

(四)其他设置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

(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中心血站等其他负有医疗保障责任的机构;

(六)专业性救护组织、社会性救护组织。

本条例所称急救网络医院,是指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接受急救中心指令,承担急救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

本条例所称急救站(点),是指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根据相关规划分别设置在急救网络医院内部或者指定地点,具体开展急救医疗服务的单位。

本市积极推动陆地、水面、空中等多方位、立体化救护网络体系建设。第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划分、人口数量、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及业务需求等因素,编制本市急救医疗网络体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第十二条 急救网络医院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院前急救医疗网络布局和医院专科设置等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二级甲等以上专科医院;

(二)配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医师、护士、医疗救护员等急救人员和救护车;

(三)具有完善的急救医疗工作制度;

(四)国家和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承担急救医疗任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院应当承担院前急救医疗任务。

在本市院前急救医疗资源短缺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指定当地的医疗机构临时承担院前急救医疗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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