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将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将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一、禁止饲养鸡、鹅、猪、猫、肉鸽等以食肉或观赏为目的的家畜、家禽。
二、饲养观赏鸟、信鸽,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天台等***用的地方,不得在外墙和防盗网外部挂入鸟笼,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污染环境。
三、养犬须严格按照《养犬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号牌,严禁无证无牌及违反规定养犬,无证无牌犬不得出入本小区。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养犬人须持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到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公司有权收缴并将其逐出本小区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为犬佩带市城管部门制作的号牌。
2、为犬带防护口罩。
3、佩束犬链并由成人牵领、看管。
4、限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五、禁止携带犬进入餐厅、商店、康体活动中心等公***文化娱乐场所。
饲养,是指对动物进行培育与照料,给人或其他动物提供食物。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家畜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饲养在农业生产中越来越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