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刑》(节选)的译文

作于西周时期的《吕刑》是我国现存的一部最早的法律文献。早在三千多年前,周人就在《吕刑》中提出了"敬德"思想。德字从"心"就是要把心放正,敬即警,告戒人要时常警惕自己,不可有疏忽和懈怠。我们的法律工作者,肩负着公正、道义、良心等等责任和美德的重荷,维系着亿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着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温故知新,以古鉴今,永远是智者的选择。即使普通读者,从阅读古文,品味汉字的角度,也十分可观。

《吕刑》***三章二十二项。对西周刑罚的基本原则、刑罚制度作了概括阐述。提出了"明德慎罚"和"罪行法定"的主张。阐明"疑案有赦"、"疑罪惟轻"的刑罚原则。规定法官责任制原则。规定了"法律类推"和"判例"的适用和赎刑制度。据相关记载,西周的刑事诉讼规定自诉、告诉必须有诉状,没有诉状则不受理。还要交诉讼费。西周的刑事诉讼从自诉、起诉、审理、判决、上诉到执行,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制度。提出法律的目的:"典狱,非讫于威,惟讫于富。"也就是刑罚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惩罚民众,而是给民众造福。是惩治不法的人。

对于审判官,要求"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即不要由那些巧言献媚的人担任,而要由善良正直的人来担任,因为刑事审判是要求公正无私的。"无或私家之两辞",不能接受原被告的贿赂。更不能依仗权势,私报恩怨、暗中牵制、敲诈勒索、贪赃枉法,否则自己也要下罪。要求办案人员对案件要到民众中去调查核实事实,对细微的情节也要考查,然后依法公正审判。凡尚属于疑案的,就给予宽赦。凡法律明文无规定的,就不听讼、不定罪。要谨慎执法,"惟敬五刑,成就三德",以树社会正气,培养公众美德,保持社会长治久安,民众安居乐业。

《吕刑》编纂于《尚书》之中。《史记》卷四"周本记第四"有所记载,称之为《甫记》。《尚书》词句艰奥难懂,后人诠释不一。宁夏大学教授茅彭年著《吕刑今释》,有注释,有译文,通俗易懂,是很好的读本。这部书不但对研究我国古代法律制度有重要作用,而且对现实法律的制定和应用也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尤其是法律工作者,读一读会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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