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协议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法律主观:
一、收养协议适用于合同编吗
收养协议不适用于《民法典》合同编。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些协议主要包括婚姻协议、离婚协议、收养协议、监护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等,这一规定是指上述协议不受《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即不属于《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合同,虽然这些协议也是在性质上有民事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协议。
二、民法典准合同表示什么意思
《民法典》合同编第三分编命名为“准合同”,合同编的体系变为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三部分。准合同是带有先决条件的合同。该先决条件是指决定合同要件成立的条件。如:许可证落实问题、外汇筹集、待相关人员审查或者待最终正式文本的打印、正式签字(相对草签而言)等。准合同与合同从形式上无根本区别,内容格式均一样,只是有时定为草本或正式本之别。但从法律上说,有根本的区别。准合同可以在先决条件丧失时自动失败,而无需承担任何损失责任;而合同则必须执行,否则叫违约。
三、收养协议的效力
若要建立收养关系必须在相关民政部门登记,公民私下签订的收养协议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如果合法建立收养关系后发生协议纠纷,一般情况下将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常住地与住所地不同,则由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