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工作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

1、如果想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补偿金,可以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留下书面通知对方的证据),以此为由解除也是可以即通知即解除并可补偿,但劳动者要举证证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事实的存在。?

注:补偿金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2、进行劳动监察投诉:适用于如不想主张以上权利,只想要回工资的情况。需本人携带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合同,工作证,工牌等)、身份证、用人单位工商登记信息(去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网站查询打印)去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填表投诉。?

3、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投诉得不到满意结果,可以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去申请劳动仲裁。

扩展资料

适用于维权的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参考资料:

人民网—北京严惩拖欠工资行为 4家企业被“逐”出京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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