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主要包括
根据总体目标和战略任务,综合确定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10个优先领域及30个优先行动。
行动1
制定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政策
(1)建立、完善与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相关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利用和政府采购政策体系,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项目给予价格、信贷、税收优惠。
(2)完善生态补偿政策,扩大政策覆盖范围,增加资金投入。
(3)制定鼓励循环利用生物资源的激励政策,对开发生物资源替代品技术给予政策支持。
行动2
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法律体系
(1)全面梳理现有法律、法规中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内容,调整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和不一致的内容,提高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协调性。
(2)研究制定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遗传资源管理和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估等法律法规,研究修订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城市绿化条例。
(3)加强外来物种入侵和生物安全方面的立法工作,研究制定生物安全和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等法律法规,研究修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4)加强国家和地方有关生物多样性法律法规的执法体系建设。
行动3
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机构,完善跨部门协调机制
(1)建立健全相关部门的生物多样性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生物多样性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基层保护和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
(2)评估现有“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协调组”和“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有效性,加强其协调与决策能力。
(3)加强国家和地方管理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4)建立打击破坏生物多样性违法行为的跨部门协作机制。
优先领域二: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部门和区域规划,促进持续利用
行动4
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部门和区域规划、计划
(1)林业、农业、建设、水利、海洋、中医药等生物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本部门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
(2)在科技、教育、商务、国土资源、水利、能源、旅游、交通运输、宣传、扶贫等相关部门的规划、计划中体现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
(3)各省级政府制定本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
(4)制定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
(5)建立规划、计划实施的评估监督机制,促进其有效实施。
行动5
保障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利用
(1)开展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试点,对已完成的大型建设项目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有效性的后评估。
(2)深入开展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等生态建设示范区、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城镇)以及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工作。
(3)在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工业和能源、交通、旅游、贸易等领域,推广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理念与行为规范。
(4)倡导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消费方式和餐饮文化。
行动6
减少环境污染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1)继续实施“三河三湖”、三峡库区、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松花江、珠江、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的水污染治理工程。
(2)继续开展电厂、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二氧化硫综合治理,开展城市烟尘、粉尘、细颗粒物和汽车尾气治理。
(3)继续开展医疗废物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中低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对堆存铬渣及受污染土壤进行综合治理。
(4)推进村镇污水和垃圾治理,开展农村污水、垃圾、农业面源、禽畜养殖污染、土壤和工矿企业历史遗留污染治理及修复工作。
优先领域三: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与监测
行动7
开展生物物种资源和生态系统本底调查
(1)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的生物多样性本底综合调查。
(2)针对重点地区和重点物种类型开展重点物种资源调查。
(3)建立国家和地方物种本底资源编目数据库。
(4)定期组织全国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并建立资源档案和编目。
(5)开展河流湿地水生生物资源本底及多样性调查。
(6)建设国家生物多样性信息管理系统。
行动8
开展生物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调查编目
(1)以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为重点,开展地方农作物和畜禽品种资源及野生食用、药用动植物和菌种资源的调查和收集整理,并存入国家种质资源库。
(2)重点调查重要林木、野生花卉、药用生物和水生生物等种质资源,进行资源收集保存、编目和数据库建设。
(3)调查少数民族地区与生物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实践,建立数据库,开展惠益***享的研究与示范。
行动9
开展生物多样性监测和预警
(1)建立生态系统和物种资源的监测标准体系,推进生物多样性监测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2)加大生态系统和不同生物类群监测的现代化设备、设施的研制和建设力度。
(3)依托现有的生物多样性监测力量,构建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体系,开展系统性监测,实现数据***享。
(4)开发生物多样性预测预警模型,建立预警技术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实现长期、动态监控。
行动10
促进和协调生物遗传资源信息化建设
(1)整理各类生物遗传资源信息,建立和完善生物遗传资源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2)制定部门间统一协调的生物多样性数据管理计划,构建生物遗传资源信息***享体系。
行动11
开展生物多样性综合评估
(1)开发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物种资源经济价值评估体系,开展生物多样性经济价值评估的试点示范。
(2)对全国重要生态系统和生物类群的分布格局、变化趋势、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评估,定期发布综合评估报告。
(3)建立健全濒危物种评估机制,定期发布国家濒危物种名录。
优先领域四:加强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
行动12
统筹实施和完善全国自然保护区规划
(1)统筹实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2)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建设,优化空间布局,提高自然保护区间的联通性和整体保护能力。
(3)在乌苏里江、内蒙古达赉湖、内蒙古乌拉特、新疆阿尔泰、新疆夏尔希里、新疆红其拉甫山口、西藏珠峰、图们江下游等地区研究建立跨国界保护区。
行动13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的保护
(1)在东北山地平原区,重点是在松嫩-三江平原、黑龙江和乌苏里江沿岸、图们江下游和鸭绿江沿岸建设沼泽湿地和珍稀候鸟迁徙地、繁殖地自然保护区。
(2)在蒙新高原草原荒漠区,重点加强对新疆地区野生果树资源遗传多样性以及四合木、沙地柏等荒漠化地区特有物种的保护。
(3)在华北平原黄土高原区,重点加强对水源涵养林的保护,通过规划和建立各类生态功能区,减少黄土高原水土流失。
(4)在青藏高原高寒区,重点保护冬虫夏草和藏羚羊、藏野驴、藏原羚、雪豹、岩羊、盘羊、黑颈鹤等高寒荒漠动物。
(5)在西南高山峡谷区,重点保护横断山地区的森林生态系统、大熊猫和羚牛等物种,以及松口蘑和冬虫夏草等。
(6)在中南西部山地丘陵区,重点保护桂西、黔南等石灰岩地区的动植物。
(7)在华东华中丘陵平原区,重点保护长江中下游沿岸湖泊湿地和局部存留的古老珍贵植物,以及珍稀濒危的鱼类资源等。
(8)在华南低山丘陵区,重点保护滇南西双版纳地区和海南岛中南部山地特有灵长类动物、亚洲象、海南坡鹿、野牛等野生动物以及热带珍稀植物。
(9)重点保护环渤海湾滨海湿地和黄海滩涂湿地。
(10)制定优先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规划、政策、制度和措施。
(11)加强监管,开展生物多样性恢复示范区和保护示范区建设。
行动14
开展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
法律依据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成效、问题与挑战
(一)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
1994年以来,行动计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已基本实现,对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和项目实施监督机制、公众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还有待提高等原因,行动计划中的部分行动和项目实施效果欠佳。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
1.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初步建立。我国政府发布了一系列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法律,主要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畜牧法、种子法以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包括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部分省级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地方法规和规范。
2.实施了一系列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计划。行动计划发布后,我国政府又先后发布了《中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纲要(1996—2010年)》、《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2006-2020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分别在自然保护区、湿地、水生生物、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等领域发布实施了一系列规划和计划。
3.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机制逐步完善。我国成立了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协调组和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建立了生物多样性和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机制,初步形成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履约国家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了生物多样性管理相关机构。一些省级政府也相继建立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协调机制。
4.生物多样性基础调查、科研和监测能力得到提升。有关部门先后组织了多项全国性或区域性的物种调查,建立了相关数据库,出版了《中国植物志》、《中国动物志》、《中国孢子植物志》以及《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等物种编目志书。各相关部门相继开展了各自领域物种资源科研与监测工作,建立了相应的监测网络和体系。
5.就地保护工作成绩显著。到2008年底,我国已建立各级自然保护区2538个,总面积14894.3万公顷,占陆地国土面积的15.13%,超过全世界12%的平均水平,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03个,初步形成了类型比较齐全、布局比较合理、功能比较健全的自然保护区网络;建立森林公园2277处,其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