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对委托执行是怎么规定的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分析

委托执行就是说债务人被执行的债务不在本地管辖的范围之内,需要委托债务所在的地方的法院执行的一种制度。在委托执行中,委托法院应当向受委托法院出具委托函并附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委托函应当提出明确的执行要求。在接到委托函后,委托执行开始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受托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民法院反映。受托法院应当严格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和委托法院的要求执行。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和方式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将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委托法院。受托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托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受托法院应当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受托法院在收到函件后,必须在l5日内开始执行。执行完毕以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法院;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法院。受托法院自收到函件之日起l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托法 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