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督的范围

制度是在一个国家或社会组织内部,要求大家都要遵守的一定的秩序。审计监督制度是国家在审计监督活动中,要求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方面应当遵守的秩序。审计监督制度一般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这种通过法律形式确立的审计监督制度,也就是国家的审计监督法律制度。中国宪法、审计法、有关审计监督方面的法规、规章对中国审计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各项具体制度都作了明确规定。

审计法第二条对中国审计监督的范围、内容和要求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监督范围主要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应当接受审计的单位或事项。审计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国家财政收支和与国有资产有关的财务收支。审计机关在对国家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过程中,应当对其是否真实、是否合法、是否有效益实施监督,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其保值增值。

审计监督范围和审计法调整范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是不同范畴的问题。审计监督范围主要解决哪些单位或事项是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审计监督的,哪些单位或事项审计机关不必进行审计监督的问题,属于审计监督范围内的单位或事项,则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审计法调整范围,是指审计法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内容。从审计法的规定看,审计法主要调整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审计机关与有关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审计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审计机关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政府与人大在审计监督有关问题上的关系等。审计法通过规范这些方面的关系,主要是为了健全中国的审计管理体制,完善中国的审计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