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决定采取封控措施?

日前,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公布进一步优化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措施。

注意到,“二十条”中明确提到:

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防控政策,严禁随意封校停课、停工停产、未经批准阻断交通、随意采取“静默”管理、随意封控、长时间不解封、随意停诊等各类层层加码行为。

如何理解“二十条”中的这一表述?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谁有权决定是否实行封控措施?

问:谁可以决定采取封控措施?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实施封控管理的法律依据有《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这些措施包括,“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停工、停业、停课”等措施。

《突发公***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第六条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问:什么情况才可以实施区域封闭管理?

答:高风险区,且以单元、楼栋为单位。

根据11月19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最新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风险区划定及管控方案》,分类实施社区防控措施。

高风险区实施区域封闭;低风险区是强化社会面管控,区域内各类人员按照要求开展核酸检测,期间尽量减少外出、不聚集、不扎堆,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

根据二十条措施和《新冠肺炎疫情风险区划定及管控方案》,原则上将感染者居住地以及活动频繁且疫情传播风险较高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划定为高风险区,高风险区一般以单元、楼栋为单位划定,不得随意扩大;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划定为低风险区。

问:谁来划定高风险区、低风险区?

答:地市级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组织专家组根据疫情传播风险划定。

根据最新的《新冠肺炎疫情风险区划定及管控方案》,高风险区、低风险区的划定由地市级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组织专家组根据疫情传播风险的大小进行划定,省级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靠前指挥并给予专业指导支持。

高风险区、低风险区的防控工作由地市级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统一指挥。

此外,出现以下情形的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不纳入风险区域判定: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发现的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经调查评估无集中隔离点之外传播风险;

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发现的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经调查评估无家庭外传播风险;

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严格闭环管理期间发现的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经调查评估无闭环外人员传播风险;

出院(舱)后核酸检测阳性人员,经调查评估无传播风险;核酸检测Ct值≥35,且经甄别为既往感染的入境人员。

问:高风险区符合什么条件能解封?

答:连续5天未发现新增感染者。

最新版《新冠肺炎疫情风险区划定及管控方案》中明确,高风险区连续5天未发现新增感染者,且第5天风险区域内所有人员完成一轮核酸筛查均为阴性,降为低风险区。符合解封条件的高风险区要及时解封。

所有高风险区解除后,县(市、区、旗)全域实施常态化防控措施。

问:小区、楼宇的消防通道能封吗?

答:任何单位、个人都不能。

《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需要为由,擅自封闭或堵塞安全出口、隔断疏散通道,占用消防车通道。

层层加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对于“一刀切”、层层加码问题的整治,根据二十条措施,地方党委和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11月26日的《新闻联播》报道指出,当前,一些地方在落实防控政策中存在“一封了之”和“一放了之”两种错误的倾向。

报道还透露,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坚决整治层层加码问题,并针对二十条优化措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针对当前的疫情形势,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已经派出工作组,督促指导地方坚持第九版防控方案和二十条措施不动摇、不走样,采取更为坚决、果断的措施攻坚,尽快遏制住疫情扩散蔓延的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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