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主文可以补正吗
不能用裁定进行补正,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将“笔误”解释为“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写和其他笔误”,但是该解释的“笔误”的范围不够明确,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和立法本意,裁定只适用于解决程序上的事项,因此法律文书中的笔误应该界定为法律文书主文以外的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而不应包括涉及案件事实改变、实体变更的笔误。在本案中,如果用裁定补正形式进行纠正错误,实际上是变更了实体处理结果,相当于又下发了新的判决,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补正笔误裁定,不允许上诉,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而对后来法院下发的补正裁定有意见却不允许上诉,这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该错误不能用裁定进行补正,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