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当事人权利义务联系

议付信用证的当事人主要有议付行、信用证受益人(议付申请人)、偿付行(开证行或保兑行) 及开证申请人 。由于受益人通过了议付行的中介关系,使得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关系的地位显得并不突出了。从UCP500的规定来看,议付行、开证行、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之明确比较复杂。尤其是议付行的权利与义务之确定则更为复杂,它涉及到开证行、也涉及到受益人,故本文将重点讨论,议付行、开证行的权利与义务问题。

一、议付行的权利与义务

议付行在议付信用证法律关系的构建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其权利与义务明确直接关系到受益人、偿付行(开证行、保兑行)的权责的明确。UCP500就议付行的权利与义务作了一般性的规定,但是也遗留了一些问题由信用证的准据法来约束,这种遗留问题给议付行和受益人预见其行为的后果增加了不确定性。

1.议付行的义务

UCP500对议付行的义务规定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其一,审核单据的义务。该项义务也是其最为重要的义务。UCP500不仅肯定了单据必须交给议付行, 而且在审单的时间要求、审单的标准中也就指定银行(包括了议付行)做了规定。在审单的具体要求上,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是否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如果议付行不能及时地按照UCP500的要求谨慎地审核单据,将要承担由此导致有关当事人损失的法律后果。其二,通知的义务。如果议付行认为所接受单据存在表面不符的问题,并决定拒绝接受单据时,则应不延误地以电讯方式通知有关方,如不可能用电讯方式通知时,则以其他快捷方式通知此事,但不能迟于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七个银行工作日。该通知须说明银行凭以拒绝接受单据的全部不符点,并说明单据已经由本行代为保管或者将退回给交单人 。

议付行在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享有一定的权利: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向开证行(或其他偿付行)索偿;二是向受益人索偿,如果其偿付遭到开证行(或其他偿付行)拒付;三是免责权益。

2.议付行向开证行索偿

关于向开证行索偿,UCP500明确赋予了开证行(或其他偿付行)向议付行偿付的义务,这也是信用证下银行信用的自然延伸。但是实践中,往往存在议付行遭到拒付的情形。根据UCP500的规定,议付行遭到开证行拒付的情形主要是单据与信用证存在不符点。因此,议付行为避免遭到偿付银行的拒付,应该谨慎地履行审核单据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