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讲自认是什么
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
关于民事诉讼上的自认,首次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三项条件:
1. 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2. 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
3. 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
4. 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