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赔偿怎么写

一、仲裁申请书怎么写赔偿?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住xx市xxxxxxxx,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xxxx

(一)申请要求

1、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七个月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2、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九个月医疗补助费(以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3、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十二个月的双倍工资;

4、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

5、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保险并办理相关手续;

6、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医疗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xx年9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任外聘工长职务,月工资3950元。2011年9月18日,申请人患脑出血住院治疗;2011年10月18日,申请人出院回家继续治疗。现因申请人患病较重,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从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正式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因此应承担各项责任。

第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三年有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同时,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综上,***计七个月。

第二,申请人因患病较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被申请人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九个月的工资作为医疗补助(以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第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超过一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以书面形式确立。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支付双倍工资。

第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因申请人2011年9月18日住院治疗,所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在2011年12月18日之后才能解除,但被申请人只支付了2011年9月份之前的工资,应将剩余工资支付给申请人。同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故应按该条之规定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综上,***计三个半月。

第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不单位应为每位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但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任何的社会保险,所以应为申请人补交。

第六,《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医疗保险,这导致申请人无法享受相关的医保待遇。鉴于被申请人存在重大过错,其承担这部分费用应。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严重侵犯了申请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贵委员会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二、什么是仲裁?

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三、仲裁管辖法律规定有哪些?

仲裁作为一种非诉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方式不同。仲裁是当事人自愿将诉争事由提交给中立的第三方裁判的争议解决方式,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也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因此,是否选择仲裁,由谁来进行仲裁都必须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是授予仲裁机构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并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我国《仲裁法》第四条及第六条分别对此规定如下:“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能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也对仲裁管辖权问题有明确规定。该规则第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由此可见,纠纷是否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以及谁享有仲裁管辖权取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

为证明当事人之间曾就仲裁作出约定,各仲裁机构一般都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提交书面仲裁协议,其形式可以是合同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单独的仲裁协议。

四、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常见的10个项目:

1、经济补偿金

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司法实践中,员工提起劳动仲裁出现频率最高的诉求,实践中企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很多:

未足额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员工提出离职;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续签、经济性裁员、协商解除合同、不能胜任工作企业解雇等。

经济补偿金=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 员工过去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

不足6个月的以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一年计算。

2、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超过一个月未续签合同、企业违法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等情形下,应当向员工支付二倍工资。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一般最多要求11个月,从用工之日一个月后起算、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后起算、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

3、违法解除赔偿金

企业单方开除、辞退、解雇、终止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员工可以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违法解除赔偿金=2倍经济补偿金=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 员工过去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 × 2倍

4、违法解除合同工资损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违法解除赔偿金。

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仲裁、法院审理期间员工没有工资收入,是因为企业违法解雇所造成的,因此员工可以要求企业支付自违法解除之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期间的工资损失。

5、加班工资

企业安排员工在工作日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加班工资按员工的时薪计算:

时薪=月基本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

工作日延时加班费=时薪×150%×加班小时数

休息日加班费=时薪×200%×加班小时数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时薪×300%×加班小时数

6、劳动报酬、赔偿金

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经济补偿、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员工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如果企业在劳动行政部门限期内没有支付的,员工可以要求企业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7、工伤赔偿

员工在工作中受伤、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责的交通事故等情形下,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项目较多,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交通食宿费等,依照实际费用计算。

比较高额的赔偿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都是跟员工的本人工资、当地社平工资、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相关,各地区赔偿的标准也不一样。

8、年休假工资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员工的日薪×300%×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9、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83条规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决定,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合同期限3个月到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合同期限1年到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企业违法约定试用期、延长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企业以员工转正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0、未缴社保待遇赔偿

因企业未给员工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相应的待遇,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赔偿相应的损失:

未缴社保导致员工失业后无法领取失业金,员工可以要求企业赔偿失业金损失;

未缴社保导致员工患病无法报销,员工可以要求企业赔偿医疗保险应当报销的医疗费;

未缴社保导致员工无法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费用,可以要求企业支付;

未缴社保导致员工发生工伤后无法获得赔偿,由企业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未缴社保且无法补缴,导致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领取养老金,可以要求企业一次性支付或按月支付养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九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