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追加第三人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第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并可能对原告、被告造成影响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加入诉讼请求。但需要注意的是,加入诉讼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加第三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诉讼标的发生变化,或者第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并可能对原告、被告造成影响,而请求法院将其加入诉讼的一种程序。追加第三人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权益、明确诉讼主体和完善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第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并可能对原告、被告造成影响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加入诉讼请求。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诉讼标的是否已经确定、加入诉讼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等因素进行审查决定。需要注意的是,追加第三人的时限是比较严格的,具体截止时间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件进行判断,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是不予受理的。
追加第三人是否需要支付诉讼费用?在民事诉讼中,每一个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均需要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包括原告、被告以及追加的第三人。具体诉讼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标准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判断,一般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
追加第三人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重要程序,需要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并同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同时,追加第三人也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五十六条 诉讼第三人和第三人异议之诉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