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的案件适用什么程序
法律分析
1.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重新设置案件编号。再审案件的发生是二审法院依法对一审案件进行监督的结果。原审是否受理,以程序是否终结为依据,不以判决文书是否有效为依据。二审程序已经受理后,案件重新审理。因此,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根据重新审理的案件重新编号,并根据案件被发回的时间,按照立案法院收到案件的先后顺序,决定重新审理。编号包括年份和序列号。至于复审程序,则不必在案件编号中体现出来,可以在复审文件中体现出来。2. 立案后发回再审案件的文件,不得按照第一审程序规定的文件类型送达。对于重新审理的案件,在案件重新审理后,当事人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的,应当将变更或者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告知对方,与一审案件相同。3.重新审理的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