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法律行为是什么意思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有关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无效的法律行为。所谓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指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它一般包括:一是违法行为,其后果严重的还将受到处罚;二是无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行为,当然不具备法律效力;三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为的行为。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或者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的,都属于违反法定的程序而为的行为,因不具备法律效力而无效。实施行政处罚,不遵守本法规定的程序,行政处罚无效,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条总的原则,这里又具体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是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这种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