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保秘法律法规有哪几部分构成

美国的保密管理法律体系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宪法层次。美国宪法第1条第5款规定,“参众两院应各自保存一份议事记录,并随时公布,除非他们认为某些部分应该保密。”[1]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美国宪法的基本精神是强调公开,但同时规定了公开的豁免条款,从而授予美国行政管理部门保密事权。

第二是法律层次。与中国的保密管理法律体系不同的是,美国至今没有颁布专门的保密法。美国的保密法律体系是由多部法律组成的,主要包括《间谍法》(1917)、《国家安全法》(1947)、《原子能法》(1954)、《信息自由法》(1966)、《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1976年)、《总统档案法》(1978)、《涉密案件程序法》(1980)、《情报人员身份保护法》(1982)、《公***利益解密法》(2000)、《情报改革和防恐法》(2004)等。上述法律构成了美国保密法律的基本框架,并根据美国国内外形势的变化不断进行修订,其中《信息自由法》分别在1974、1986、1996和2007?进行过四次较大幅?的立法修订,以满足保密管理发展的实际需要。

第三是法规层次。美国保密管理的具体政策来自于历届总统发布的《国家安全涉密信息》总统令。从1940年3月罗斯福总统发布第8381号总统令开始,杜鲁门、艾森豪威尔、肯尼迪、卡特、里根、克林顿、小布什、奥巴马都颁布了关于《国家安全涉密信息》的总统行政命令,每一个总统令都有特定的代号,例如小布什政府的总统令代号是13292,奥巴马总统令的代号是13526。九十年代以来,美国《国家安全涉密信息》总统令的架构基本稳定,主要包括六个部分:

1、原始定密。主要规定定密标准、密级、定密范围、保密期限、保密标识、定密禁止和限制、定密异议等条款。

2、派生定密。主要规定谁拥有派生定密权、应该如何使用派生定密权,要求拥有原始定密权的机构制定书面形式的定密指南,并需由高级官员具体负责监督、审查和更新。

3、解密和降密。主要内容包括解密权限的规定、移交文档的解密降密规定、自动解密规定、系统解密规定、强制解密审查、以及申请解密的处理等。

4、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对接触秘密信息的一般性限制、对涉密信息的分发控制、对特别接触方案的规定、以及对于历史研究人员及某些特定前任政府官员接触涉密信息的规定。

5、实施和审查。此部分规定了负责总统令实施办法制定的机构及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规定了作为监督机构的国家信息安全署的主要职能;规定了作为定密复议机构的部际安全定密复议委员会的机构设置、规则程序及主要职能;还规定了创始或处理涉密信息的部门长官需要承担的职责以及处罚规定。

6、一般性条款。主要介绍总统令中涉及到的基本概念、一般性规定以及生效时间